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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浏览次数: 时间: 2020/02/25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文化部印发的《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制度,提高演出经纪人员职业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教材、考试大纲、考 试题库的编写,负责设立考试点,每年组织 2 次全国性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培训组织和证书发放工作。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技术支持机构的业务委托与合作监管。

第四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各地演出市场发展和考生需求情况设立考点,原则上考点主要安排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第五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每年组织 2 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时间为5 月 5 日至 15 日、11 月 5 日至 15 日。

第六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于每年 3 月 5 日至 4 月 30 日和 9 月 5 日至 10 月 30 日,通过官方网站 www.capa.com.cn 向社会公布考试时间、考点、考试收费标准和报考流程,接受考试报名。

第七条   凡年满 18 周岁,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地区)可报名参加考试。

有严重违法违规情节,或被注销演出经纪资格证不满 5 年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报名方式:

(一)凭本人身份证件号码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平台报名,在线提交考试申请表和白底 1寸电子证件照片;

(二)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网站预约考试时间和地点,并按照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三)预约考试报名结束后系统将根据报名情况自动分配考位,考生可以在线打印准考证了解考场安排;

(四)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点的考位数量设定预约名额,额满为止。

第九条   根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编写的《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包括:

(一)演出市场政策法规。内容包括:演出市场政策法规和演员经纪、演出活动从业规范等;

(二)演出经纪实务。内容包括:演出市场基础知识、演出经纪业务内容及经纪技巧、 演出制作与演出安全、演出营销、演出合同等;

(三)舞台艺术基础知识。内容包括:音乐、舞蹈、戏剧、传统戏曲、曲艺、杂技等舞台艺术的分类及特点,经典作品简析,艺术名家简介等。

第十条   考试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进入考场应当进行身份证件扫描识别,查验准考证,核对一致后方可进入考场。未携带身份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书包、书籍、笔记、手机、电脑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如发现舞弊行为当即取消考试资格,并不得另行预约。

第十二条  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随机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建立的演出经纪人员资 格认定考试题库中抽取试卷,考题共三种类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电脑即时阅卷判分。

第十三条   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45 分钟,采用计算机自动计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考试中途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第十四条  每个考试科目满分为 100 分,合格分数线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依据行业需求划定。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名单于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各考点技术实施和监考工作, 按照每个考场配备不少于1名监考人员和1名技术监管人员的要求组织监考工作。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当在考试前 30 分钟核对考生身份并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在考试期间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影响考生答题。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巡考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有权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进行终止考试的处罚。

第十八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对各考试点的考试纪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考试点因监管不当发生严重舞弊行为,该次考试成绩视为无效,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将取消其设立考试点的资格并另行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证书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 2018年1月 1 日正式实施,原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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